什么是发起设立

股份公司发起设立方式

(―)什么是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又称为共同设立或单纯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设立方式。其有以下特征:

(1)认购首期发行股份的人必须是发起人,社会公众不参加到股份认购之中,股份的认购人就是公司设立的发起人,这是发起设立方式与募集设立方式的根本区别。

(2)发起人必须认足首期发行的全部股份,从而一次性地完成公司股本的筹集。如果发起人只是认购首期发行股份的部分,则不适用发起设立方式。

(3)发起设立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完成之前进行股份认购。属于“创设前认购”,与公司成立后增资认购不同。

(二)发起设立的优劣势比较

1.发起设立方式的优势

发起设立方式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

(1)设立程序简单。

在发起设立方式中,由于发行股份总数由发起人自行认足,不另对外募集发行人,这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变得简单,减少了许多繁琐的设立程序。

(2)设立效率较高,设立周期较短。

在发起设立方式中,发起人必须认足第一次发行的股份,而且在全部股份一次认足的同时股份有限公司即告成立,能够使股份有限公司迅速成立。

(3)公司向心力强。

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东人数少,而且最初的董亊、监事乂只能在发起人中选任,使得公司的向心力强,这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保护十分有利。

鉴于发起设立的如上优点,一般中小型股份有限公司几乎都采用了发起设立的方式。

2.发起设立方式的局限性分析

有利必有弊,发起设立方式的最大缺点在于筹集资金的有限性。由于其股本的筹措只局限于发起人,因此对发起人资金实力的要求较高,如果公司的经营要求设立之初就具备巨大的资金规模的大型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显然是不合适的。

依我国修订前的《公司法》的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不允许分期、分次发行股份,而且规定所认购的股份在公司成立时必须缴足,最新的公司法只规定认足。

现行的新《公司法》相应放宽了限制,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而且最新的公司法只规定认足

综上所述,发起人采用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有效地缩短公司成立占用的时间,减少公司设立的费用,降低公司的设立成本,因此,更适合于规模不大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的注册资本巨大,发起人难以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的情况下,发起设立的方式不是最合适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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