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原则

 

公司设立的原则是公司设立的基本依据和基本方式。不同类型的公司,其组织结构和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加上不同国家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以及法律传统的不同,因而对不同公司的设立采取了不同的设立原则。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用了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和核准主义原则相结合的方法。根据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原则,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有明确的规定,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应条件,公司设立人可以在公司登记机关完成注册登记手续后设立公司。在最后的公司设立阶段,登记机关有权审查公司的设立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条件,只要公司设立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上的要件,登记机关就要给该公司办理登记。根据核准设立主义规则,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定行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则应当在登记之前履行审批程序。

 

根据现行《公司法》,原则上适用严格准则设立主义原则,对于设立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要件,就可以直接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而不再需要经过审批程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如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关系国计民生的特定行业,则应当在登记之前履行审批程序,相关法律对银行、保险和证券等行业还专门规定了审批程序,这些适用核准主义。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査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Theme by Danetsoft and Danang Probo Sayekti inspired by Maksim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