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至少必须具备以下要素:股东要素、最低出资要素、章程要素、组织机构要素和住所要素五个方面。
—、股东要素
这里的股东实际上是指发起人,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实际上包括了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两方面的要求:
1.股东的法定资格。
股东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具备法定资格,如法律禁止设立公司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得成为公司的股东,根据新《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对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的资格规定为必须是国家投资外,没有做限制性规定,原则上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对发起人的国籍也没有具体限制。包括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公民个人和外商投资者。但是也有相应的限制条件。
2.股东的法定人数。
这里的法律限定人数是指《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公司股东之间需要彼此信任,公司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时,除了依靠公司本身的资本或资产状况之外,还需要依靠股东个人的信用状况,公司的经营事项和财务账目无须对外公开,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自己认缴,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权对外不得自由流通转让,其他股东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构买权,这些要素决定了公司股东人数不宜过多。
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50人以下,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名股东可以是1名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1名法人股东,或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设立国有独资公司。但是如果超过50人(不包括50人),则不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条件要素达不到有限责任公同的设立条件
1999年4月8日,A市城市信用社与被告B市一公司签订抵押借款合同一份。其中约定,原告A城市信用社向被告公司提供流动资金400万元,被告以其所有的一丝厂内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评估价值为600万元的财产设定抵押,但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双方还约定原告有权了解被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如被告公司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原告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400万元划至被告公司账户,此后原告在依约进行贷后检査时发现被告公司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原告即向被告公司提前催收贷款本息,但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遂诉至A市人民法院。被告公司系经B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50万元,设立人和股东为陈某、刘某。B市丝厂的设立人和股东亦为陈某、刘某。陈某、刘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前和婚后均未对个人财产进行约定。
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唯一的两个发起人和股东陈某、刘某系夫妻关系,依夫妻财产制,两位股东的财产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以单一主体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B公司实质上充任了两位股东实施民事行为的代理人,若让被告公司依法人制度享有有限责任利益,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违背,且不利于维护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因而陈某、刘某应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解析]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条件要素方面,现行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有了较大的修改。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资任公司的股东为2人以上50人以下,只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才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则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限定为50人以下,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如果超过50人(不包括50人),也不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本案发生于1999年原公司法生效期间,焦点是当亊人设立公司采用了“名义股东”方式,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公司的两个发起人陈某、刘某系夫妻关系,他们作为股东,财产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实质上违反了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所以最终判决否认了被告公司的法人人格,则被告公司的股东胨某、刘某不能再享受有限责任的保护,需要对被告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新公司法的背景下,以本案的情况为例。仍然有可能被人民法院按照公司法第20条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条款,认定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可以是自然人一人或者法人一人,设立人不需要再以名义股东的途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了。
二、最低出资要素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最初来源于发起人认缴出资,股东没有出资,公司就不可能设立,只有充足的资金公司才能正常运营,同时为了防止滥设公司,保证公司的偿债能力以保护债权人利益,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条件。
国务院: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限制: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会议强调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并明确了改革的五大内容。 会议强调,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就是要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宽进严管的原则,创新公司登记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强化市场主体责任,促进形成诚信、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会议明确了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是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二是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建立公平规范的抽查制度,克服检查的随意性,提高政府管理的公平性和效能。 三是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由地方政府具体规定。 四是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注重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等手段,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等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系统予以公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将有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的“黑名录”,向社会公布,使其“一处违规、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成本”。 五是推进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降低开办公司成本。在抓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的制度。
三、章程要素
制定公司章程这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要条件,这对对公司的存在与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记载公司的组织规范和行为规则。章程应当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经全体出资者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如果股东因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参加,他应通过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进行。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体现着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对全体股东、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但公司章程对外产生效力,其时间是在登记机关登记后。
我国新《公司法》第25条对公司章程应该载的亊项也做了明确规定:
(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些事项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亊项,这些要素在章程记载上的欠缺将导致公司章程的无效。除此之外,公司股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章程中规定其他认为需要规定的亊项,新《公司法》充分尊重了公司的经营特性,股东可以根据本公司的特点,因地制宜的制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四、公司名称、组织机构要素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公司名称,以使本公司区别于其他公司和企业。同时,公司名称也是公司设立的法定登记事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其名称应符合企业法人名称的一般性规定外,还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相应的内部组织机构,以展开公司的经营活动。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其组成、产生、职权等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要求。
按照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分为股东会、董亊会和监事会,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形式、股东人数、经营规模、资本来源不同,组织机构的建制也不尽一致。如对于董事会和监事会,就应当根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和公司规模来确定是否应当设置。
五.公司住所要素
公司住所是指法律所确认的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有实施经营活动的场所,因此,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就必须具备公司住所的要素。但是,公司的住所与公司的经营场所不同,公司住所可以与其经营场所一致,也可以不一致。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可以拥有多处经营场所,跨国公司甚至在不同的国家拥有众多的经营场所。
公司住所是公司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在我国,凡涉及公司债务之淸偿、诉讼之管辖、书状之送达等均以此为标准。我国新<公司法>第10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亊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原《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新《公司法》则加以修改,取消了原来的限制,只要求具备有公司住所的条件即可,这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实际,做好经营准备并非设立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时所必须具备的事项,除了一些实行行业许可的公司(如证券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之外,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是在成立后,才准备必要的生产经费条件,而如从事产业的公司,并不必需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另一方面,公司法的新规定,也降低了公司设立的门槛,尤其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是很有利的。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亊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案例链接】
出资达不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995年4月,A学校下文拟成立注册资金为50万元的甲公司,由该校校长武某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公司总经理,张某为公司副总经理。后武某代表甲公司与张某签定了全额承包协议。甲公司设立过程中,学校因不能筹集50万元公司注册资金,要求张某寻找单位挂靠成立公司,张某与乙公司联系,由乙公司向工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于5月25日被核准成立乙实业总公司化工商贸部(以下简称商贸部),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武某为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为30万元。A学校对拟成立公司名称变更为商贸部没有提出异议,并指派该校会计李某兼任商贸部主管会计。
1995年6月12日,商贸部在本市商业银行华盛支行开立账号,账户预留印鉴为商贸部财务专用章和武某个人印鉴。1995年6月13日,乙公司账户转入商贸部账户104,500元,被以货款、工资、房租名义提取现金或转账104,300元,现账户余额为244.22元。1996年2月1日,A学校出具收据,收到商贸部1995年7月至12月管理费10,000元。后商贸部因经营亏损,自动停业;1997年7月,工商部门以其未办理企业年检吊销其营业执照。
A学校诉称按照乙公司要求,将20万元转入乙公司,乙公司将该款用于自办商贸部,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该20万元。
【解析】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设立条件,任何一项条件要素的缺乏,都将导致无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中,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在原公司法生效的背景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行业种类有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因此在本案中才会发生20万元资金无法设立本来欲设立的公司,不符合公司设立条件,导致产生20万元是否被用于设立挂靠企业的问题。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商贸部是否为A学校开办的,挂靠在乙公司名下的企业。20万元资金不能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导致无法设立公司。A学校主张乙公司返还不当得利,商贸部设立后,乙公司账户内的款项转入商贸部账户,由张某负责经营,表明商贸部的资金来源仅为A学校提供的20万元。因张某为A学校聘用的副总经理,全权负责新设企业的承包经营,表明A学校对该20万元享有实际控制权。没有证据证明乙公司占用该笔款项,不够成不当得利。故A学校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