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基本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基本流程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不得采用募集设立方式。根据新<公司法>第2章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发起人发起并签订设立协议(发起人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发起人在发起时应该订立发起人协议,也称为设立协议、投资协议或股东协议书,以明确发起人在公司设立中的权利和义务。

    发起人首先要对拟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预测、确定设立公司的意向和组建方案,在此基础上,二人以上的发起人应签订发起人决议或做成发起人会议决议。该协议或决议是明确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各自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在法律性质上被视为合伙协议。如果公司设立成功,该协议履行完毕,因设立所生的权利义务由公司承担;如果设立不成,如因设立对外负有债务,则应依设立协议由设立人对笫三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经营的宗旨、项目、范围和生产规模、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以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公司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盈余的分配和风险分担的原则等。

二、草拟章程

           草拟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一个必经程序。该章程主要是规范公司成立后股东之间、公司机构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和行为,所以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订立。公司章程必须记载法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亊项,也可以记载法定的全部或部分相对必要记载亊项,还可以在不违反强制性规范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记载一些发起人协商一致的任意亊项。依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需经全体股东同意并签名盖章,报登记主管机关批准后,才能正式生效。

【案件链接】

投资总额、出资比例由发起人协议还是由章程最终确定

    2001年4月6日,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乙经贸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协议书>,约定:甲方(科技公司)承认乙方(经贸公司)已经取得的G01中国总经销权及多年探索的技术,同时以上无形资产双方同意作价,乙方(经贸公司)占新建公司的20%,余10%的股份以经营性实物评估入股,甲方占70%的股份。共同出资组建丙有限公司。

    2001年4月17日,科技公司与经贸公司又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由甲方(科技公司)拨款100万元到乙方(被告)账上,用于组建新公司的业务运作。

    2001年5月30日,科技公司与经贸公司又签订了〈投资补充协议>,约定原投资股本为300万元人民币,现扩股为400万元,甲方控股70%,需要投资280万元,乙方控股30%,需要投资120万元,其中20%以技术、专利、市场、网络入股,10%以固定资产及现金入股。2001年6月6日,科技公司与经贸公司签订了组建丙公司的公司章程及出资协议,约定科技公司占70%的股份,投资额为70万元,被告占30%的股份,投资额为30万元。

    科技公司认为:自己按时足额缴纳了280万元投资,完全履行了自己的投资义务。但乙经贸公司只缴纳了40万元投资,折价为80万元的无形资产投资至今并未到位,也即尚未履行以无形资产折价出资的合同义务,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继续履行折价为80万元的无形资产投资的义务:2.被告支付未履行投资的占用利息24.48万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解析】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设立股东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会随时对设立公司的计划作出修改,就投资总额和出资比例的安排而言,先后会有所不同,那么究竟依哪个为准来确定呢?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科技公司与经贸公司对丙公司的投资总额以及两者各自的出资比例,究竟以项目协议书、投资协议、投资补充协议来确定,还是以向工商部门登记的丙公司的公司章程内容来确定。

    双方虽签订了项目协议书、投资协议、投资补充协议,但组建丙公司的出资情况应严格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公司章程,该章程从时间上也是最后一份法律文件,依法取代了以往的几份法律文件,无论是出资还是投资的法律关系以最后的章程为准,而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验资证明,经贸公司严格履行了公司章程约定的投资义务,投资(出资)已经全部到位,所以经贸公司并未违约。

    另外,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投资组建公司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资金额为准。本案中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经贸公司并无投资不足的情况存在,公司章程为双方的最后一次合意,真实地反映了双方在投资问题方面的真实意思。按双方签订的公司章程及出资协议,经贸公司已经严格按约履行,并未违约,不需要承担出资违约责任。

三、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22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采用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可以使公司的名称在公司申请设立登记前就具有了合法性和确定性,从而确保公司名称的质量和公司设立登记的顺利进行,也有效地避免了可能出现的公司名称不恰当、不规范、不合法状态下影响公司及时成立的状况,节省了设立者的时间和精力。

四、前置审批程序

    这一程序并非所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都须经过的程序,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其设立直接注册登记即可。但是,依照我国新《公司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的有限资任公司有以下几类:一是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如设立经营证券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就应事先经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二是公司营业项目中有必须报经审批的公司,如设立烟草买卖方面的公司,就必须经过国家烟草管理部门进行审批方可设立;此外,我国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必须经过审批。

五、出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除具有人合因素外,还具有资合因素,公司没有出资,就不能设立。缴纳出资就是公司设立中履行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的行为。发起人协议和章程签订后,发起人就应该按照协议和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否则因此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新《公司法》第27条、第28条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出资的缴纳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发起人出资可以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各种形式。

六、申请设立登记

    在履行完上述手续后,即可向拟设立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申请人为全体股东选出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如设立国有独资公同,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作为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交所有法定文件,如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等。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拟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登记机关对申请登记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将予以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即告成立。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自成立之日起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可以公司名义对外从亊经营活动。凭登记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可以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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