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

 

破产程序终结的法律后果

 

一、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

 

2、破产企业未偿清余债的责任依法免除。

 

3、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1)发现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2)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上述规定的两种情形之一,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4、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应当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5、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6 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二、管理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工作

 

首先,管理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应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完税款事宜,如果破产企业是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还有及时办理结清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待所有应交税款结清,并注销破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认定后方可办理注销破产企业的国、地税务登记证手续。

 

其次,要到破产企业的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最后,如有进出口权的,还要到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注销;向当地海关申请办理自理进出口货物收发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注销;向当地主管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证的注销;最后要到破产企业的开户行申请办理银行账户的注销以及到技术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组织代码证登记的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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