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的裁判类型 |
|||
序号 |
判决类型 |
法律依据 |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
||
1 |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
2 |
撤销判决 |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
|
3 |
履行判决 |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别搞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第九十一条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
4 |
给付判决 |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
第九十二条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履行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等给付义务的理由成立,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而拒绝或者拖延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相应的给付义务。 |
5 |
确认违法判决 |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
第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 |
6 |
确认无效判决 |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
第九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 |
7 |
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判决与赔偿判决 |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
第九十五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人民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
8 |
变更判决 |
第七十七条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
|
9 |
行政协议履行及补偿判决 |
第七十八条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 |
|
10 |
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裁判 |
第七十九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
第八十九条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可以一并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判决恢复原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